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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水务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4〕48号
2014-01-27
  • 索 引 号: 00817382-X/2014-2509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水务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文 号: 琼价价管〔2014〕48号 发布日期: 2014-01-27 00:00

各市县物价局、水务局,儋州市农业委员会,洋浦经济发展局、洋浦规划土地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补充规定如下,请各市县高度重视,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水量基数设定三级水量阶梯。计量缴费以月为结算周期。

二、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1:1.5:3的比例安排。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

三、尚未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市县要按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阶梯水价方案,尽快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已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市县要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四、本通知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水务厅

2014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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